📣 【导语】
“我在职时没拿一分钱,退休后凭本事打工赚钱,怎么算受贿?”这是许多落马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法律眼中,权力的兑现可以延期,但罪责不会过期!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揭示:只要在职时与行贿人达成“概括性好处”约定——哪怕是沉默默认、一句“以后再说”——退休后收钱,依然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赵某(化名)系某省某市某局原副局长。
关键事实:
任内,商人张某(化名)多次请求赵某加快审批其项目;
赵某未明确答应,也未收钱,但张某曾说:“您帮了忙,以后我公司一定‘安排好’。”
赵某未反对,亦未举报;
赵某退休两年后,张某邀请其担任“战略顾问”,年薪50万元,无需坐班;
赵某履职期间,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
案发后,赵某辩解:“这是合法劳务报酬,我在职时未收钱,也未承诺办事,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职时明知张某有请托,对“以后安排”未予拒绝,构成默示的事先约定;退休后收受的50万元,系权钱交易的延期兑现,依法构成受贿罪。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延迟支付型受贿’的认定逻辑——你没开口,但你的沉默已被法律翻译成‘成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仅限于“当场收钱”,还包括:
在职时约定,离职后兑现(无论是否明示);
默示接受“未来好处”(如“以后再说”“不会亏待你”);
特定关系人代收,本人知情未退。
“李律师提醒:‘君子协定’在刑法里不是美德,而是证据!而‘顾问费’若无真实劳务,就是遮羞布!”
更关键的是:“事先约定”不要求具体金额,只需概括性承诺(如“给你股份”“安排职位”“保证回报”)。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涉及“事后收钱”的案件,取保难度极高:
因行为具有隐蔽性、预谋性,法院通常视为情节恶劣;
唯一窗口:能证明在职时完全不知情,或退休后确有真实劳务;
若能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并取得监察机关认可,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证明存在“事先约定”或“默示同意”,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否定权钱关联。
突破口:
证明“顾问”岗位真实存在且有工作记录;
证明张某公司同期聘用多名退休干部,属行业惯例;
证明赵某在职时未实际为张某谋利。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调取张某公司人事档案、考勤记录、会议纪要,证明赵某确有履职;
罪名维度:主张该50万系市场合理薪酬,非权钱对价;
程序维度:审查“默示约定”是否系行贿人单方陈述,无客观印证。
关键策略:
申请张某出庭,质询:“你说‘安排好’时,赵某是否明确表示接受?”
提交赵某同期拒绝其他类似邀约的记录,证明无受贿故意;
强调项目审批系集体决策,赵某无决定性作用。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无约定’或‘有真实劳务’,就可打破‘延迟受贿’指控!”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认定为“事先约定+事后收钱”,因属典型的规避型腐败,法院通常从严惩处,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
唯有通过有效辩护否定主观故意,并满足退赃、认罪、初犯、重大疾病等条件,才可能争取缓刑。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后收受财物,认定受贿需以在职期间有事先约定为条件。
约定方式包括明示或默示,不要求具体金额,概括性好处即可。
同解释第十条: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推定具有受贿故意。
李律师说明:“沉默=同意,未来=现在”——这是法律对“期权腐败”的精准打击!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沟通场景:制作《对话还原时间轴》,证明张某言论属单方吹捧,赵某未回应;
验证劳务真实性:收集工作邮件、签批文件、出差报销等履职证据;
引入行业标准:提交同类企业退休干部顾问薪酬报告,证明50万属合理范围;
切割权钱链条:证明项目获批早于“安排”言论,无因果关系。
关键动作:立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张某公司顾问岗位设置及薪酬结构进行专项审计。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接受任何“未来回报”的暗示——哪怕对方只是客套;
退休后应聘企业,务必做到:签订正式合同、保留工作痕迹、薪酬符合市场价;
记住:“没拿钱≠没犯罪,拿了未来的钱=兑现过去的罪!”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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