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钱不是我收的,怎么算我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误解。但在法律眼中,权力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网”的共谋!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揭示:只要你的配偶、情人、子女等“特定关系人”收了钱,而你知道后既没退还也没上交——哪怕你一毛没碰,也构成共同受贿!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化名)系某市某局项目审批负责人。
关键事实:
王某妻子李某(化名)多次接受商人张某(化名)赠送的现金及购物卡,累计32万元;
张某明确告知李某:“这是感谢你丈夫在项目上的关照。”
事后,李某将此事告知王某,王某未表态,亦未要求退还或上交;
案发后,王某辩解:“钱是她收的,我没参与,也不知情具体金额,不应认定为共同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共同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与其职权相关的财物,未予退还或上交,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共同受贿罪。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默示共犯’规则——你没伸手,但你的沉默等于签字!”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共同受贿主要分两类:
国家工作人员 + 特定关系人(如配偶、情人、子女);
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其中,“特定关系人” 包括: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情妇(夫);
其他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如合伙经营者、代持股东)。
“李律师提醒:同学、朋友不算‘特定关系人’——除非你们有共同投资、分红、债务等经济捆绑!”
更关键的是:只要你知道关系人收了与你职权相关的钱,又没退没交,就推定你‘同意受贿’!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共同受贿案件取保难度较高:
因涉及多人合谋,法院通常认为社会危害性大;
唯一窗口:能证明确实不知情,或在知情后立即主动上交;
若已退赃并取得监察机关认可,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证明“知情未退”,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切割责任、降低主犯认定。
突破口:
证明王某未参与任何共谋,仅事后被动知晓;
证明李某收款时未提及具体请托事项;
证明王某无实际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调取王某与李某的完整沟通记录,证明其未明确表示同意;
罪名维度:主张李某行为属个人索贿,王某无共同故意;
程序维度:审查“知情”是否系事后推测,而非客观证据支撑。
关键策略:
申请李某出庭,质询:“你告诉王某时,他是否明确反对?”
提交王某同期拒收其他贿赂的记录,证明其无受贿故意;
强调项目审批系集体决策,王某无单独决定权。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不知情’或‘知情即反对’,就可切断共同犯罪链条!”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认定为共同受贿主犯,尤其涉及特定关系人长期代收,法院通常视为情节恶劣,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
唯有通过有效辩护降格为从犯,并满足退赃、认罪、初犯、患病等条件,才可能争取缓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定关系人”定义:
包括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李律师说明:“知道+不退=共犯”是法律对“家庭式腐败”的精准打击!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切割方案:
重建知情时间点:制作《信息传递时间轴》,证明王某在案发前不知情;
否定经济共同体:提交夫妻财产独立协议,证明无共同利益;
引入第三方证言:获取同事、朋友证言,证明王某一贯廉洁;
启动心理评估:委托专家出具《认知状态报告》,证明其对妻子行为不知情或无力控制。
关键动作:立即整理王某所有银行流水、家庭开支记录,证明其未使用涉案款项。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让配偶、子女、情人接触任何与你职权相关的人员或财物;
凡听说家人收礼,务必做到:立即追问、当场拒收、24小时内上交纪委;
记住:“不知者无罪,知而不退=同罪!”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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