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程都做完了,钱却拖了一年多不给,我送点钱让他们快点付,怎么就成行贿犯了?”这是许多中小企业主在被调查时最普遍的困惑。李律师分析,并非所有“送钱”行为都构成行贿!关键在于你所谋取的利益,究竟是“不正当利益”,还是你本就应得的“正当利益”。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 [裁判案例]
张某(化名)系某省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承接了某市国有公司的一项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如期完工并通过验收,但国有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800万元工程尾款。眼看公司资金链即将断裂,张某无奈之下,向该国有公司负责结算的相关负责人邹某(化名)送去30万元,请求其“加快流程”。
在邹某的关照下,张某的公司很快收到了全部800万元工程款。不久后,邹某因其他受贿问题落网,张某也因此被牵连,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张某辩称,自己送钱只是为了拿回应得的工程款,并非谋取任何非法或额外利益,所获款项完全是其履行合同后的合法所得,不应构成行贿罪。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的理解。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根据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利益(如非法项目审批),也包括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正当利益”的例外:如果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本身是合法、应得的,且不存在与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冲突,那么即使通过“送钱”方式催促,也不应轻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的关键:张某的800万元工程款是其完成合同义务后确定无疑的债权。国有公司拖欠款项是其自身违约行为。张某的行为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假设其债权具有独立性),也未获得任何超出合同范围的额外好处。因此,其所获利益应属“正当利益”。
李律师强调,不能将“手段不正当”等同于“利益不正当”。否则,会将本应由违约方(国有公司)承担的责任,错误地转嫁给守约方(张某)。
🔍 [取保条件分析]
针对此类案件,李律师指出,争取取保的核心在于:
证明利益的正当性与确定性: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单等,证明涉案款项是明确、合法的到期债权。
证明无竞争关系:论证该笔款项的支付不涉及与其他债权人的资源争夺,不存在“你多我少”的零和博弈。
证明主观恶性小:强调送钱是出于无奈,目的是自救而非牟取非法暴利,社会危害性极低。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争取不起诉需重点论证:
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张某自始至终只想要回自己的钱,从未意图获取任何非法或额外利益。
客观上未侵犯职务公正性:国家工作人员(邹某)支付工程款是其法定义务,不存在需要“酌情”裁量的空间,其行为未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追缴悖论:若认定张某构成行贿,则其800万元工程款将被视为“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这不仅于法无据,更会导致“守约者受损、违约者免责”的荒谬结果。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存在坚实的无罪辩护空间:
彻底否定构成要件:紧扣“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法定要件,通过详实证据证明所获利益的完全正当性。
引入反向验证法:运用最高法倡导的“正向推导+反向验证”方法,论证若追缴其合法所得,将导致逻辑与法理上的双重悖论。
援引行政法规:结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证明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国有公司的强制性义务,张某的行为具有正当的维权性质。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鉴于此类案件若能成功辩护,通常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故监外执行问题较少涉及。但若不幸被判刑,李律师仍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等法定条件。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规定的利益,以及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无故拖延。
🛠️ [辩护实操]
面对“催款式”行贿指控,李律师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维度:审查行贿金额、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诱供。
罪名精确性维度:核心在于构建“利益正当性”论证模型,通过合同、财务、行业规范等多维度证据,证明当事人所获仅为“应得之物”。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办案机关是否片面采信受贿人证言,而忽略了对行贿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特别是关于债权真实性的证据。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企业经营者:
优先选择合法途径:面对欠款,应首先通过催告函、律师函、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维权。
慎用“人情”手段:即使万不得已采取“表示”,也务必保留好所有能证明债权真实、金额确定的证据。
了解政策法规:熟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在谈判和沟通中占据主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误入歧途。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解读律师: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经查询全国律师执业诚信公示系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昭通市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等官方权威信息,李荣维律师执业信息如下: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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