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又没拿钱,只是帮亲戚朋友改了几个字,怎么也算犯罪?”这是许多基层干部被留置时的第一反应。但在法律眼中,当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材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签署“属实”“同意上报”,哪怕出于人情、未分赃款——你已亲手打开了渎职犯罪的大门!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不贪不占”不是护身符,“职务行为”一旦被滥用,公共财产损失就是你的刑事责任!
💼 【裁判案例】
被告人郎某(化名)曾任某省某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审核;王某(化名)系当地村党支部书记。
关键事实:
2009–2020年,郎某明知何某、袁某等14人不符合补助条件(退伍登记表原载“健康”或“良好”),仍**伙同王某或单独将“身体状况”篡改为“慢性胃炎”“支气管炎”等可享补病种;
郎某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以经办人身份签署“属实”“同意上报”意见,上报至区级审批部门,致14人骗取补助共计93.65万元;
其中,郎某帮堂弟、妻弟、朋友申请,未收取费用;帮周某、孟某等人申请,收受“好处费”共2.63万元;
王某参与帮助9人,收受5000元,主要通过郎某操作完成申报;
郎某辩称:“部分是工作疏忽,部分是人情帮忙,没想骗国家钱。”
法院认定:二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郎某为主犯,判三年六个月;王某为从犯,判二年六个月。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基层微权腐败’——不是贪污受贿,而是用‘签字权’为他人开绿灯,最终自己走进铁窗!”
“李律师提醒:‘没分赃’不等于‘没犯罪’,‘出于人情’不等于‘免责理由’!”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帮骗补”案件的定性核心在于主观目的+行为性质: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若与骗补人事前共谋、约定分赃 → 构成贪污罪;
若仅提供帮助,未参与分赃、无占有意图 → 不构成贪污。
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审核、签署、上报环节属职务行为,非一般“帮忙”;
即使无审批决定权,但作为流程关键经手人,其签字直接影响结果 → 属“利用职务便利”。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金额超30万元即达“重大损失”标准(司法解释);
本案93万,远超立案门槛。
“李律师强调:法律区分‘贪利型’与‘渎职型’犯罪——前者要钱,后者失职,但都坐牢!”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涉及多人、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取保难度较高。
但若能证明部分行为确属工作疏忽(如材料初审时无法识别篡改),或主动退赔全部损失,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查实“明知虚假仍签字上报”,基本难逃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切割主从犯责任或压低损失金额。
突破口:
主张部分申请人实际患有轻微疾病,仅夸大程度,非完全虚构;
证明郎某对某些篡改不知情(如由他人代填后直接签字);
强调全部赃款已追回,未造成实际财政缺口。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郎某“明知”材料虚假?若仅凭事后推定,缺乏直接证据,则存疑;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属玩忽职守(过失)而非滥用职权(故意),量刑可大幅降低;
程序维度:质疑损失金额计算是否包含本应获批人员的补助?
关键策略:
调取原始退伍体检档案,比对篡改前后笔迹,确定郎某是否亲自修改;
申请医学专家证言,说明“慢性胃炎”等是否确有临床依据;
提交单位内部审核流程混乱、无培训记录等证据,证明非个人故意。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非明知’或‘非故意滥用’,就能守住无罪或轻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本案判三年以上,不符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除非患严重疾病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即使退赃、认罪,也难改变执行方式。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重大损失”。
同解释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律师说明:“本案因无共谋分赃,故不构成贪污或诈骗,但渎职责任无法免除!”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审核场景:梳理郎某每日处理件数、培训记录、系统权限,证明客观上难以逐项核查;
分离主观状态:区分“帮亲友”与“收好处”两类行为,主张前者属人情往来,非徇私舞弊;
量化真实损失:剔除本符合补助条件但材料瑕疵的人员金额;
引入制度缺陷:提交上级部门长期未更新病种目录、无电子比对系统等证据,分散个人责任。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笔迹鉴定确认篡改者;调取历年同类申请通过率,证明审核标准一贯宽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基层公职人员:
切勿为任何关系人“优化”申报材料,哪怕只是改一个词;
审核时务必留痕、存疑即报,宁可“得罪人”也不越红线;
记住:“签字即担责,通融即犯罪”!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