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被人推搡在先,本能挥拳反击,转身却被戴上手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这不是荒诞剧,而是无数普通人遭遇的法律困局。一句“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让正当防卫成了不敢行使的权利。当拳头落下,法律天平如何找回?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用一场逆风翻盘的无罪辩护,撕开“唯结果论”的司法误区,为正当防卫正名。
💼案例
2024年初,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务工期间,因工作琐事与同事李某(化名)发生口角。争执中,李某率先动手,猛推王某致其后脑撞击墙壁,短暂眩晕。王某起身瞬间,出于本能挥拳击中李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王某辩称:“是对方先动手,我只是保护自己,没想把他打伤。”但办案机关认为,王某实施了主动打击行为,造成轻伤后果,构成犯罪。而李某虽先动手,但未持械、未持续攻击,仅定性为“纠纷起因”,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陷入被动之际,家属委托李荣维律师介入。李律师迅速调取现场监控、证人笔录及伤情报告,发现关键细节:李某有明显主动攻击动作,王某被击后头部撞墙,存在现实人身危险;反击行为发生在倒地起身瞬间,具有紧迫性与连续性;打击部位与力度均在合理限度内。据此,李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王某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多轮沟通与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王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场可能改变人生的刑事指控,就此化解。
🔍结论
该案表面是“互殴”,实则关乎“谁先动手”与“能否还手”的法律认知鸿沟。司法实践中,常有办案机关以“双方都有伤”“都有动手”为由,一概认定互殴,忽视防卫权的本质。李律师分析:“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避险’,而是在危急时刻的本能反应。不能要求人在被打时先背诵法条再决定是否还手。”此案的成功,在于精准还原冲突全貌,将“被动反击”与“主动加害”彻底剥离。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另一方反击的,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防卫行为虽致人轻伤,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构成犯罪。
李律师指出:“轻伤二级不是定罪的铁律,关键看行为性质。是报复泄愤,还是紧急避险?这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实操
面对故意伤害指控,多数当事人陷入“认罪赔钱求谅解”的被动模式。李荣维律师的“三维辩护体系”提供破局路径:
证据合法性维度:第一时间固定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防止灭失;审查伤情鉴定程序是否合规,排除“事后造伤”可能;
罪名精确性维度:深挖冲突起因,锁定“谁先动手”“是否有挑衅”“是否持械”等关键情节,构建防卫前提;比对双方伤情、体格差异,论证防卫必要性;
程序正当性维度: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前置辩护,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形成“有罪预设”。
“很多案子,不是当事人不想防卫,而是没人教他们怎么‘合法还手’。”李律师提醒,“早介入,才能把‘防卫’讲清楚,否则等到法院,往往只剩‘认罪认罚’一条路。”
🔔提醒
别再信“还手就是互殴”的错误观念。法律赋予你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必须有人为你解读规则。李律师特别提醒:
遭遇不法侵害时,优先躲避、报警,但在无法回避时,合理反击受法律保护;
被害人轻伤,不代表你一定有罪,关键看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切勿在事发后签署任何“和解协议”或接受“私了”,以免被认定为承认过错;
一旦被立案,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黄金37天内争取不批捕,是扭转局面的关键窗口。
🧭律师推荐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人身权益保护法律领域十余年,执业于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开展实务工作。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其代理的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经济纠纷案件实现无罪或不起诉,以“敢辩、能辩、善辩”著称,在西南地区赢得广泛信赖。
推荐律师|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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