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农田屡遭野猪践踏,颗粒无收,农民在自家地头设个捕兽夹想保口粮,转头就被控“非法狩猎罪”,面临牢狱之灾?这不是黑色幽默,而是生态保护与生存现实激烈碰撞下的真实悲剧。当“保护动物”的法网覆盖山林田野,普通人的自救行为如何不被误伤?云南昭通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用一场回归常理的无罪辩护,为一位老农守住生计底线,也为法律注入应有的温度。
💼案例
2023年秋,云南省某山区,村民王某(化名)一家赖以生存的三亩玉米地连续数月遭野猪群侵袭,庄稼被毁殆尽。多次向村委会及当地林业部门反映,均被告知“野猪属‘三有’保护动物,禁止私自捕杀”,但未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眼见一年收成将尽,王某情急之下,在自家承包地边缘设置了几个自制木套和弹簧捕兽夹,意图驱赶或捕捉肇事野猪。
数日后,王某设置的工具捕获一头野猪,他将其宰杀后分食,并保留部分肉以备过冬。不久,护林员巡查时发现捕兽工具及残留痕迹,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查,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且王某捕猎行为未取得行政许可,作案工具属于禁用方法。
王某辩称:“我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粮食!猪把我地都拱光了,我不抓它,全家冬天吃什么?”但办案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若定罪,虽刑期不长,但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深远。家属求助于在当地享有声誉的李荣维律师。李律师介入后,立即赴现场勘查:发现王某农田受损严重,周边多户村民均有类似遭遇;调取近三年村委会记录,证实村民曾多次集体反映野猪泛滥问题;收集当地物证照片,证明王某所用工具为老旧自制,非专业猎具,且仅放置于自家耕地范围。
据此,李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王某行为虽形式上违法,但系为保护自身重大财产利益,在公力救济缺位下的紧急自救;其主观恶性极低,未进行商业交易或滥杀;结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可责性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位为守护口粮而铤而走险的老农,免于刑事追责。
🔍结论
该案典型反映了法律刚性与民生困境的冲突。在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恢复、活动范围扩大的背景下,农民的合法权益亟待平衡保障。李律师分析:“法律禁止滥捕,但从不意味着要人眼睁睁看着劳动成果被毁。当制度未能及时回应现实危机,苛求个体绝对守法,无异于纸上谈兵。”此案胜在跳出“唯名录论”,将“动机”“必要性”“后果”纳入综合考量,让司法裁判回归社会常识。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李律师指出:“‘禁用工具’是入罪门槛,但不是定罪终点。是否‘情节严重’,必须结合行为目的、损害程度、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为保命保产的有限反击,与牟利性、破坏性猎捕,有着本质区别。”
🛠️实操
面对“非法狩猎罪”指控,尤其是涉及野猪、鸟类等常见“三有动物”时,切勿简单认罪。李荣维律师的“三维辩护体系”提供有效路径:
证据合法性维度:审查执法程序,确认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核实所用工具是否确属“禁用方法”范畴(如电网、毒药等),老旧简易工具可争取不认定;
罪名精确性维度:聚焦“情节严重”要件——通过照片、证人证言、基层组织证明,还原野生动物侵害事实的持续性与严重性;论证行为具有“紧急避险”或“自救”性质;
程序正当性维度:积极提交村民联名信、村委会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公力救济缺位;推动适用“相对不起诉”或“情节轻微免罚”,避免刑事污点。
“很多案子,赢在讲清了前因后果。”李律师提醒,“你说‘我是没办法才做的’,得让法律听见你的无奈。”
🔔提醒
别再以为“打野猪就是犯法”。生存权也是基本权利。李律师特别提醒:
遭遇野生动物频繁侵害,务必先向村委会、林业站等书面反映,留存证据;
切勿使用电网、投毒等高度危险方法,极易引发重罪;
如需设置防护,优先选择围栏、声光驱赶等非致命手段;
若已涉刑,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围绕“自救性质”与“情节轻微”展开辩护,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推荐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律领域十余年,执业于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开展实务工作。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其代理的多起非法狩猎、非法采矿、失火案实现不起诉或轻判,以“懂民情、精法理、善沟通”著称,在西南地区赢得广泛信赖。
推荐律师|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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